2021年7月31日 星期六

法律問蘋果|增建透天厝占用他人土地 10年後就變所有人?

 

11分鐘前

讀者24年前增建透天厝占用到他人8坪土地。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我家是 38 年多的整排連棟透天厝, 24 年前曾增建,占到後面大概 8坪左右,2年前,後面都還是山坡地,去年要蓋別墅,建商沒統一出面說明,只是叫人一家一家談,目前有幾家談不攏,有幾家已經向建商購買,我想請教有關於10年追溯期是怎麼算?


律師沈聖瀚答:

讀者所指「10年追溯期」應為《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規定。

而如占有人為惡意即明知土地所有權為何人所有,則應依《民法》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規定處理。

不論占有人為善意或惡意,上開規定適用前提為,該土地須屬於未登記的不動產,如地政機關已明確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則任何人都能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公示資料中,知道土地有真正所有權人,這時法律保護的是土地登記所有權人,而非占有人,自無時效取得制度的適用。



亦即如該不動產未經登記,必須占有人為善意且無過失而為占有,如一開始就不知道土地有所有權人,且有盡到查明義務,如到地政機關查詢土地有沒有登記任何人為所有權人等,「並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滿 10 年」,占有人始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否則就無法以此為主張,且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可知符合時效取得規定後,占有人僅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權,占有人並不是當然就成為土地的所有權人,仍須經過地政機關審查占有人有無符合上述要件。(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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