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比照自住住家用稅率1.2%的稅賦優惠,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另外,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綜合所得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5條,對於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的公益出租人,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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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NEwzx9
公益出租人是什麼?享有什麼優惠?
- 一、公益出租人是什麼?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屋主跟出租人要同一人,即便二者是夫妻、直系親屬關係也不行。如房屋如屬多人共有,亦應於租約出租人詳載全部共有人資料,除房屋屬分別共有而僅其中某共有人就其持分面積做出租﹝其餘共有人無出租﹞,則租約出租人僅需載明該共有人資料。】
- 二、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定義:包含政府辦理之各種租金補貼方案。(例如每年辦理之住宅補貼方案、各地方政府辦理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租金補貼等等)
- 三、認定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行申請認定」等2種方式。(請參閱認定公益出租人流程圖)
- 四、享有什麼優惠?詳表1。
表1 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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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 |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不論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均可享有此優惠 |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 |
綜合所得稅 |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110年6月9日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1萬元) |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為獲租金補貼者 |
住宅法第15條 |
地價稅 |
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註) |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不論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均可享有此優惠 |
住宅法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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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公益出租人地價稅減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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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價稅是否適用優惠稅率,應視地方政府有無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就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制定自治條例。
- 五、一般出租市場與租金補貼市場支出之比較,舉例說明如表2:
表2 一般出租市場與租金補貼市場支出比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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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釋利多 |
無優惠或補貼 |
房東享優惠 房客省房租(以111年為例)2,000~8,000元/月 |
房東享優惠 |
綜合所得稅 每屋每月16,000元×12月×(1-43%)×20%=21,888元/年 房屋稅 40萬元×2.4%=9,600元/年 地價稅 25萬元×千分之10=2,500元/年 |
綜合所得稅 (以112年申報111年所得為例)[
(16,000-15,000)元×12月]
×(1-43%)×20%=1,368元/年 僅一般出租之1/16 房屋稅 40萬元×1.2%=4,800元/年 僅一般出租之1/2 地價稅 25萬元×千分之2=500元/年 僅一般出租之1/5 |
房客省房租 |
政府補貼0元 |
政府補貼4,8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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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以桃園市租金補貼每月4,800元,租金16,000元/月、房屋現值40萬元、地價額25萬元、房東所得稅率20%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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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110.6.1適用;110.5.31前免稅額為1萬元。
- 六、稅額試算比較表(請點我看更多)
公益出租人|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b/SCRB0405.aspx
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直轄市、縣(市)聯絡窗口 製表日期:111/4/14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02-29603456 轉 729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02-27772186 轉 2507、2514、2521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03-3324700 轉 5559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04-22289111 轉 69330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永華市政中心
06-2982844 民治市政中心 06-633425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 07-3373529
宜蘭縣政府(地政處) 03-9251000 轉 1160 (社會處)03-9328822 轉 202
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03-5518101 轉 6187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037-558262 037-559952 037-559631 (社會處)037-559649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04-7532192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049-2222106 轉 1431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 05-5522182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 05-3620123 轉 8604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08-7320415 轉 3326 08-7320415 轉 3353
臺東縣政府(建設處) 089-346850、089-353296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03-8242756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06-9274400 轉 505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02-24201122 轉 1831-1834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03-5285160 (社會處) 03-5352386 轉 502
嘉義市政府(工務處) 05-2254321 轉 214 (社會處) 05-2254321 轉 156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082-318-823 轉 62398
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0836-22975 轉 133
https://pip.moi.gov.tw/Upload/CustomFile/Doc/%E5%85%AC%E7%9B%8A%E5%87%BA%E7%A7%9F%E4%BA%BA%E5%90%84%E7%B8%A3%E5%B8%82%E8%81%AF%E7%B5%A1%E7%AA%97%E5%8F%A3(%E5%88%8A%E7%99%BB%E7%B6%B2%E7%AB%99)1100317-%E5%BD%99%E6%95%B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