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贈與稅免稅額244萬2次以上之贈與,如何申報贈與稅?

 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                                     更新日期:110-12-30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244萬元為限(贈與行為發生日在1101231日以前為220萬元。),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1日到12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免稅額,即可免徵贈與稅。

   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此時,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此部分不算是父母的贈與)。註:適用於98 23 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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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 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更新日期:107-03-06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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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更新日期:111-01-12

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244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第24條)(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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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更新日期:109-03-09

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項來說明:
1.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2.
所謂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
,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1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3.1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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