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0日 星期日

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10個規定、限定繼承為何?繼承順位、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比較、因為他人抛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

 

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5-08-29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辦理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理,程序上也不會繁瑣,了解以下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可自行辦理,不求人: 
一、什麼叫做「拋棄繼承」?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二、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早在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若遺產大於負債,剩餘的才算繼承者的,若負債大於遺產,那就沒有遺產可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完全不用負擔債務。

三、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四、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五、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六、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七、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八、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九、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十、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是的,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本文: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依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而因為他人抛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也要抛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知繼承之日起3個月内向法院主張抛棄繼承。 繼承人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在法定期間辦理抛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規定 ,將由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或孫子女)繼承,故在此種情形,繼承人自己抛棄繼承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併幫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也辦理抛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抛棄繼承卻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債務之情形。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拋棄繼承的比較:

一、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以親人生前所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不必以自己原來的財產去幫忙還債。不必擔心突然冒出來的債權人向您追索過世親人生前的龐大債務(就算被追索,您也只要以過世親友的遺產為限度償還即可),但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債權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向您過世親友的住所地法院呈報「遺產清冊」,以辦理限定繼承。一定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内、向親友過世時住所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如果開具遺產清冊時間不夠,則於上述期間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申請延展期間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的話,應該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内,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遺產清冊」應記載過世親人之財產狀況以及您所知過世親人之債權人、債務人,以便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會公告一定期間命債權人報告其債權,在這段期間内,您不可以對過世親人的任何人還債,否則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過世親人的債權人不於法院公告期間内報明債權,則這個債權人只能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

二、拋棄繼承: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從親人過世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而由其他繼承人去繼承。就是親人過世前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您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您也不能再繼承,親人生前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您追償。過世親人生前的所有權利義務,將因您抛棄繼承,而由其餘與您同順位或次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因為您的抛棄繼承可能會影響債權人與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所以當您選擇這種繼承方式時,必須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3個月内,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您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抛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同樣是知道得繼承時3個月内,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向法院辦理抛棄繼承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1、拋棄繼承申請書。 
2
、死亡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如果戶籍還沒有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抛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抛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您抛棄繼承而應該繼承之人的證明)。拋棄繼承權申請狀、繼承系統表、抛棄通知書收據,可洽詢各地方法院 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https://www.vac.gov.tw/cp-2196-5075-1.html

警示帳戶是什麼?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帳戶凍結自救整理!165警示帳戶查詢確認是否受騙!衍生管制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如何解除?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2023-03-28 更新

警示帳戶是什麼?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帳戶凍結自救整理 警示帳戶是什麼?想解除警示帳戶該怎麼做?懷疑自己受騙該如何用165警示帳戶查詢?本文整理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的定義與限制,說明警示帳戶解除流程讓你掌握自救方法!

目錄

  • 一、警示帳戶是什麼?變成警示戶的原因?一起認識警示帳戶
  • 二、想要警示帳戶解除該怎麼做?解除警示帳戶要多久?
  • 三、165警示帳戶查詢,幫你確認自己是否受騙!
  • 四、衍生管制帳戶又是什麼?衍生管制帳戶如何解除?

一、警示帳戶是什麼?變成警示戶的原因?一起認識警示帳戶

(一)警示帳戶意思解析

警示帳戶,又被稱為警示戶,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內容定義

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該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意思是帳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例如洗錢、詐欺等,被司法機關認定你為案件嫌疑人。銀行收到司法機關通知後,會告知當事人帳戶可能涉及犯罪而被列為警示帳戶。

有些人會詢問「警示帳戶會通知嗎?」在帳戶被凍結後當事人會最先收到金融機構的通知,如果當事人手上有多個銀行帳戶,則每間銀行帳戶都會電話通知當事人並詢問相關資訊,包括最近的交易行為、有沒有特殊情況的買賣糾紛、與詐欺相關的案件等等。此外,郵局雖非為金融機構,但如果司法機關通知該帳戶有犯罪嫌疑,依然會列為郵局警示帳戶。

(二)警示帳戶原因有哪些?如何避免成為詐欺警示帳戶?

在《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內容中,被列為警示帳戶的原因包含:

  •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 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 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簡單的來說,就是你的銀行交易紀錄「怪怪的」,並且有涉及刑事案件的嫌疑,就會被列入警示帳戶。一般民眾會被列為警示帳戶的原因有以下2個情境:

1.貸款詐騙

這是詐騙集團最長使用的手段之一,詐騙人員常常利用民眾對於申辦貸款的不理解,請當事人提供帳戶和提款卡,民眾為了能夠快速取得資金掉入陷阱。這些詐騙手法都是取得當事人的帳戶、信用卡或存摺行騙,原則上金融相關機構不會電話要求你的這些資料。

另外提醒大家,成為警示帳戶貸款、警示帳戶小額貸款都是無法進行的,想要成功申貸,最快的方式是解除警示帳戶,如果有機構打著警示戶貸款的名號宣傳請小心留意,避免受騙上當!

2.不明款項

如果你發現銀行帳戶突然收到不明款項,或是收到1元匯款,代表你的帳戶可能透過網購平台等管道想要確認你的帳戶是否可用,如果放任不理,後續可能會利用你的帳戶詐騙他人。因此遇到這種狀況建議盡快前往金融機構詢問,並報警處理。

(三)變成警示帳戶會有哪些影響?警示戶有法律責任嗎?

民眾收到警示帳戶通知後可能會非常緊張,會有很多疑問

  • 警示帳戶裡面的錢怎麼辦?
  • 警示帳戶可以領錢嗎?
  • 警示帳戶可以開戶嗎?
  • 警示帳戶可以開立薪轉帳戶嗎?
  • 警示帳戶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接著會一一說明。變成銀行警示帳戶後,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所有的款項匯入、匯出和提領都無法使用,意思就是該帳戶無法使用所有的銀行功能,因此「警示戶可以領錢嗎?」、「郵局警示帳戶可以領錢嗎?」這些問題的答案皆是否定的。而原則上銀行也無法幫你開立其他帳戶,要等到警示帳戶解除後開戶功能才能使用。

銀行其他功能包含網路銀行、ATM取錢、薪資帳戶、刷信用卡等。舉例而言,假設你被通知為中國信託警示帳戶,該銀行警示帳戶信用卡也就無法使用囉!

然若被列為警示帳戶同時也是當事人的薪轉帳戶,將影響當事人的收入,因此為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

也就是說可以攜帶「在職證明」等相關文件至銀行申請開戶,確保當事人收入不受影響。另外,如果同樣因為警示帳戶而無法領取社會福利給付與補助的話,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1項規定,收到社會局的同意函後就可以至銀行開設專戶領取補助。

很多人收到警示帳戶通知後會問「警示戶有法律責任嗎?」儘管一般民眾可能沒有犯罪事實,只是因為被詐騙集團誤導而提供自己的帳戶,但可能會涉嫌觸犯以下法律:

  • 《刑法》第339條「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洗錢防制法》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的特定犯罪所得。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從檢察官偵查到開偵查庭,大概會需要1-3個月不等,而若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整個過程可能會需要半年左右。

警示帳戶是什麼?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帳戶凍結自救整理 二、想要警示帳戶解除該怎麼做?解除警示帳戶要多久?

如果已經收到警示帳戶通知,該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呢?有什麼警示帳戶快速解除的方法嗎?別急!以下我們將詳細為你說明:

(一)警示帳戶會自動解除嗎?有警示帳戶快速解除的方法嗎?

想要解除警示帳戶,當事人只能透過原通報機關通報後才能解除,一般的警示帳戶通報機關為警察機關,原則上警示帳戶只有在該案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後才可以申請解除。所以想要解除警示帳戶需要等檢察官做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是法院判決執行完畢,才能檢附處分書、執行完畢證明等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在這過程中當事人需要配合偵辦調查、前往警局做筆錄等。

因此,針對「警示帳戶是否有快速解除的方法」這個問題,原通報機關有決定權限,即便當事人提前提出申請也不一定可以解除。

而有關「警示帳戶兩年自動解除」的相關規定是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內容「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意思是如果不主動申請解除,2年後警示帳戶自動解除。

至於「警示帳戶解除要多久?」、「解除警示帳戶需要多少時間?」這些問題,從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到審理結束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或是判決執行相關證明,最後再到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收到解除警示帳戶公文才算是整個流程結束,過程得花上至少半年的時間,因此為了避免浪費時間、傷財勞民,還是謹慎管理自己的帳戶,小心為上!

(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要帶什麼?解除警示帳戶5步驟

前文提及,如果想解除警示帳戶須要到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而當事人需要帶「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並親自到戶籍地、公司所在地或是案件管轄警局才能申請解除。

(具體的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相關資料: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綜合以上內容,想要解除警示帳戶可依照以下5個步驟進行:

  1. 釐清案件結果,取得處分書或判決執行相關文件
  2. 帶著相關文件到原通報機關通報(警察機關)向偵查隊提出解除申請
  3. 申請後約3-5天會收到解除警示帳戶公文
  4. 帳戶所屬銀行會在1-2週後收到公文
  5. 打電話到銀行確認順利解除後,帳戶可以正常使用交易功能

三、165警示帳戶查詢,幫你確認自己是否受騙!

民眾在收到警示帳戶通知前,通常是突然發現自己的帳戶被「凍結」才驚覺自己的帳戶可能列為警示帳戶,那麼在收到通知前應該如何確認呢?

(一)如何查詢警示帳戶?

想要確認自己帳戶是否為警示帳戶,最簡單的方式是前往聯徵中心申請「當事人信用報告」,即可進行警示帳戶查詢。

個人申請信用報告的方式分為「線上查詢」以及「書面查詢」:

  1. 線上查詢:在聯徵中心官網透過自然人憑證,或是金融機構核發的軟體金融憑證,查訊個人信用狀況。
  2. 書面查詢:可以透過郵局代收、郵寄申請,或是直接到聯徵中心臨櫃辦理。

(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聯徵中心的官網:申請信用報告的方式

(二)警示帳戶解除查詢怎麼做?

前段內容是說明想要確認自己的帳戶是否為警示帳戶,那麼如果想確認自己是否已經解除警示帳戶呢?只要根據前文的內容申請解除後,銀行就會在1-2週內收到解除警示的公文,此時你可以打電話到該銀行確認警示帳戶是否解除,並確認交易功能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了唷!

(三)查詢匯款對象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如果遇到真偽難辨的電話,要求將資金轉到其他帳戶,或是索取帳戶資料,建議一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了解對方的真偽以及帳戶是否有問題,才能避免被詐騙唷!

警示帳戶是什麼?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帳戶凍結自救整理

四、衍生管制帳戶又是什麼?衍生管制帳戶如何解除?

前面介紹完警示帳戶的相關內容後,你可能會想問「警示帳戶會影響其他帳戶嗎?」答案是會!以下來介紹什麼是「衍生管制帳戶」

(一)衍生管制帳戶意思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內容定義:

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13條第2項第5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舉例來說就某甲在AB銀行有帳戶,當A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的時候,B銀行帳戶就會是衍生管制帳戶。衍生管制帳戶不能進行電子交易,因此「提款卡使用、語音轉帳、網路轉帳以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都無法使用。

許多人都會搜尋「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想了解二者差異,或是有以下疑問:

  • 衍生管制帳戶可以匯錢進去嗎?
  • 衍生管制帳戶可以領錢嗎?

警示帳戶和衍生管制帳戶最大的區別在於,衍生管制帳戶主要限制的是電子交易,衍生管制帳戶自動扣款、轉帳則不在此限,因此衍生管制帳戶臨櫃交易不受影響,如果是衍生管制帳戶臨櫃提款是沒問題的!另外,與警示帳戶相同,郵局雖非金融機構,如若滿足條件該帳戶依然會被列為郵局衍生管制帳戶。

(二)申請衍生管制帳戶解除

至於衍生管制帳戶如何解除,許多民眾會參考「衍生管制帳戶解除PTT」的網友過來經驗,而正確的衍生管制帳戶解除流程,首先需要先完成警示帳戶的解除程序後,取得警察局的函文副本,並由民眾自行到金融機構完成衍生管制帳戶解除手續。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3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4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9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13
  • 社會救助法 44條之21
  • 刑法 339
  • 洗錢防制法

詐欺罪

點擊免費諮詢 原文出處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fraud/what-is-the-watch-listed-account

2023年4月26日 星期三

只欠1萬8,房屋被拍賣!─行政執行制度與比例原則介紹。罰單屋遭法拍 公權力者也要有溫度。律師:無存款拍賣房子 符合比例原則。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取償,依強制執行法屬不得查封之動產

 只欠18,房屋被拍賣!─行政執行制度與比例原則介紹

司法趨勢2020/07/14 雁引 

一、前言

經新聞報導[1],一名43歲男子,因10餘次交通違規,欠下1.8萬元交通違規罰鍰未繳,其市價約250萬元之透天厝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並以135萬元拍定,造成該名男子與其年邁老母親及子女被迫搬離。新聞揭發後,部分民眾大肆撻伐,認為行執行過程未考量比例原則,並質疑執行過程有瑕疵,更有監察委員申請主動調查。

本文藉此機會介紹行政執行所須遵循之法定義務以及比例原則,幫助考生複習相關概念二、行政執行之基本概念

行政執行,係指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以強制力促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義務已履行之相同狀況的制度[2]

原則上,行政執行係對義務人採取強制手段之公權力措施,故須踐行告誡等程序,但在情況危急時,行政機關必須採取即時措施,以避免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危害,若於此情形仍要求要先作成行政處分並踐行法定催告程序,往往緩不濟急,故在一定條件下,行政機關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與前開行政強制不同之處在於,即時強制之相對人並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從上開說明及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行政執行之體系如下: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承前所述,一般行政執行可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本案涉及對罰鍰執行,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以下針對該種類進行介紹:

(一)執行之開始

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移送執行機關即為執行之開始。

(二)執行要件

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其要件分析如下

1.人民須具備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2.罰鍰及怠金;3.代履行費用;4.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2.執行名義

(1)直接「依法令」成立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
行政機關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3)
「法院之裁定」所成立之給付義務
(4)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3.逾期不履行

4.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三)執行機關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原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但自民國101年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已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四)執行程序與方法

1.調查財產

執行人員須先了解義務人之財產狀況,才能對其實施強制執行,故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移送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此外,依照同法第14條規定,執行機關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2.執行方法

對公法上金錢債權最直接的執行方法,係查封義務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予以變賣後與全體債權人依照債權比例分配;或就義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依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取償。此外,為防止義務人逃匿、隱匿財產,並得要求義務人提供擔保,並得實施限制住居(§17)、拘提(§17)、管收(§17)或禁止為特定奢侈行為(§17-1),促使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3]
執行方法整理如下:

(五)執行程序之終結

依行政執行法第8條及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於下列情形,應終結執行程序:

1.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2.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3.  執行無結果,發給債權憑證

四、比例原則之遵守

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又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三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比例原則為一般法律原則,在所有行政領域皆有適用,而行政執行係以強制手段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構成義務人自由權利之干預,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4]

五、本案討論

本案義務人爭執相關文書未合法送達、查封程序有瑕疵等情,其中最具爭議之部分在於,義務人只欠1.8萬的罰鍰,名下市價約250萬元之不動產卻遭查封拍賣,而有超額查封之情形。承前所述,行政執行程序亦受比例原則之拘束,本件查封、拍賣義務人不動產在比例原則審查上,首先,該手段有助於國家對義務人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取償而滿足適當性原則;其次,在必要性原則下,執行機關已多次清查義務人有無存款、薪資或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義務人家裡雖有冰箱、洗衣機等中古家電,但殘值不高,不足清償本件罰鍰及執行必要費用,且屬於生活必需物品,依強制執行法屬不得查封動產[5],因此查封義務人名下唯一不動產似乎是對義務人侵害較小的執行手段。

然而,在狹義比例原則下,本案採取查封拍賣義務人唯一的居住場所之手段,恐造成義務人與受其撫養者流離失所,部分論者認為該手段所造成之義務人損害已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6],但亦有論者持相反見解。本案涉及狹義比例原則之解釋與適用,若於考場上遇到相關問題,不論採取何種見解,只要論理清楚即可。

[1]洪志明(109423)。【符合比例原則嗎】欠1.8萬元罰鍰,透天厝被法拍。蘋果即時新聞網。取自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423/5VNINSUJ753RM2X4BRY6IB57IM/
[2]
李建良,〈論行政強制之執行方法〉,《政大法學評論》第63期,頁165
[3]
整理自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20119月,七版,頁842-849
[4]
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20119月,七版,頁828
[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09414)。有關媒體報導陳姓義務人因18千元罰單未繳,本分署直接拍賣義務人百萬透天厝不動產乙事,本分署再度澄清【新聞稿】。取自https://www.ily.moj.gov.tw/260165/260266/
[6]蘇友辰(109423)。欠1.8萬罰單屋遭法拍公權力者也要有溫度。ETtoday新聞雲

2020-05-07 FFFTEDITOR最新消息法稅好文

【評論】蘇友辰/欠1.8萬罰單屋遭法拍 公權力者也要有溫度

文章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00423 13:12

近日基隆一位陳姓民眾因欠繳新台幣(下同)18千元的交通違規罰鍰,導致市價約250萬元的透天厝被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以135萬元賤價法拍賣掉,並將被迫於4月底前搬離,引發外界關注。質疑捨家電而直接查封拍賣不動產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對此小案大辦的作法,宜蘭分署行政執行官強調,一切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並無違誤,更激起輿論不平之鳴!

行政執行是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相對人(或稱義務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具有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然其採取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不當,亦會對人民權益產生一定損害,不能不慎。因此,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即所謂「比例原則」。

而所謂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本件義務人因滯欠18千元罰鍰,宜蘭分署為實現公法上債權之公益目的,查封拍賣義務人百萬透天厝不動產,是否符合上揭《行政執行法》第3條「比例原則」?據宜蘭分署連續發表兩次聲明澄清,其係於多次清查義務人有無存款、薪資的存在,並兩度扣押義務人存款無著,確認義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才依法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云云,這樣的說法看似已充分考量義務人履行之困境,但卻忽略該房產係義務人一家四口賴以生存的唯一居所,一旦拍定被迫搬遷,恐對人民的生存權、居住權損害過大,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正如法諺:「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所示,必須考慮「衡平原則」(或稱「狹義比例原則」),為執行公權力者理應念茲在茲的準則。

立委蔡易餘420日為本事件質詢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回應:「公權力者應多作關懷。」固然本案陳姓民眾因多次交通違規,欠繳罰單有錯在先,行政執行署基於法定職責,本當落實執行,責無旁貸;然而秉持該分署所標榜的「公義與關懷」核心價值,對於義務人有意迴避或閃躲公權力執行之情況下,筆者認為,宜先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不動產登記,禁止義務人移轉,以為保全。嗣於後續拍賣鑑價程序進行期間,為避免造成太大的損害,應耐心再度發函查扣其薪資或存款(在前次查扣無著後義務人陸續再存入者)等。

如果認定義務人有故意逃避情形,甚至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以其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為由,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以強制其到場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與協商清償方案,雙方見面好說話,方屬標榜「公義與關懷」價值兼顧所應有的作為。

再者,陳姓民眾主張屋中還有一台新電腦、三台冷氣可供執行,如果屬實,宜請移送機關先行指封該項動產,事後如經拍賣無人應買,或所得仍不足以抵償債務,此時再進行不動產執行程序,或許就有緩衝之道,宜蘭分署未作比較細緻處置,亦不無可議之處。

如今本件執行生米已煮成熟米,應如何救濟善了,當是解決問題前要考慮者。雖然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當義務人如遭遇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但若認為無理由,將呈送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未來行政執行署若就聲明異議作成決定認為有理由時,會撤銷發回宜蘭分署重為處分,讓原有拍賣程序歸於無效,而重啟新的執行程序,可作補救。反之,若聲明異議無理由,則會被駁回,義務人不服,僅能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不過,實務上不動產是以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時,為執行程序終結。本案拍定人既已繳納價金,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時限已過,義務人依法固不得再聲明異議尋求翻案,此路已行不通,除非行政執行署「法外施仁」,迫於輿情而不循法定程序處理,但將再衍生棘手執行問題,治絲益棼。

所幸,日前行政執行署為緩兵之計,決定暫緩執行不動產點交,讓整起事件出現有轉圜餘地。若於此期間與拍定人達成和解、協商,同意原處分撤銷,或許有機會化解爭議。惟拍定人如堅持點交,不同意撤銷原處分,亦可依法聲明異議,此時行政執行署恐將面臨騎虎難下的局面。

隨著爭議持續延燒,監察委員已主動申請調查此案,但行政究責,似無法回復義務人期待的原狀。惟值得注意的是,據報載,2019年行政執行署為展現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的決心,通令全國13分署同步執行滯欠酒駕罰鍰專案,截至20194月,除其他動產外,共查封義務人土地1,112筆、建物244間,進而採取「開大絕」的行動,似締造不錯的執行佳績。

例如台北分署即針對欠繳酒駕罰鍰9萬元的義務人,由行政執行官親自帶隊,至義務人於文山區興隆路的住所張貼封條查封房屋,提示義務人如再不繳納罰鍰,將繼續拍賣程序,並以拍賣價金充抵欠款,逼得義務人急速籌款清償。可見此種以查封不動產來追討酒駕小額罰鍰的案例似已是常態。

若此公權力為節省程序冗長浪費、減輕案件負擔,以「大砲打小鳥」近乎取巧的執行方法,基於前「衡平原則」之考量,殊值深究。呼籲未來監察院應正本溯源,作通盤調查處理,以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 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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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俞肇福、吳昇儒(109413)

律師:無存款拍賣房子 符合比例原則

  2020/04/13 05:30自由時報。

〔記者俞肇福、吳昇儒/基隆報導〕律師林富貴表示,當查扣存款沒有效果時,才能對其他動產或不動產強制執行,如果不先查扣存款就直接對不動產執行,才算違反比例原則,與罰款高低無關,此案當事人陳男沒有存款,依法拍賣房子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則;至於陳男指控未貼封條有法律瑕疵,林富貴說,房子被查封卻未貼封條,但鑑價及訂拍程序已合法送達,仍可視為法律程序補正,法拍並無瑕疵。

唯一解套方式 找買主把房子買回

林富貴表示,本案已經完成法拍而且過戶了,唯一解套的方式就是陳男去找得標的買主,請求再把房子賣還給他,依一般實務,陳男可能必須酌予貼補費用並動之以情,才有可能把房子重新購回自己名下。據了解,陳男有透過關係詢問對方,但已遭到拒絕。

他指出,法律所謂的比例原則,是指國家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必須選擇侵害人民權益最小的方式進行,例如行政執行機關可以針對受執行人的任何財產施以執行,例如存款、汽機車及不動產等,因為標的(欠繳金額)很小,執行機關必須先就侵害人民權益最小的存款先執行,只有扣不到存款時,才能對其他動產或不動產執行,如果不先查扣存款就直接查扣房子,才是違反比例原則,與罰款高低無關。

林富貴說,從催繳罰款、到債權人家中履勘、請鑑價單位到家中鑑定房價,到行政執行署公告拍賣不動產,過程中有十多次的公文書寄送告知,大多採取雙掛號的方式以求慎重,當事人在法拍前都有機會繳納清償,執行署宜蘭分署人員到陳宅鑑價、請鎖匠到場開門,轄區派出所警察也有到場,並無法律瑕疵。

至於陳男表示因四處打工,母親不識字且未轉交掛號信等,林富貴說,如果陳男實際居住地不是戶籍地,可以通知寄件地址變更,如未申請變更,同居的家人收受並簽收公文書,就視同公文收受有效,不管收到公文的人是否了解內容。

林富貴呼籲說,民眾收到司法單位的公文書,如果對內容有疑問或個人經濟狀況困窘,可到各縣市政府服務台請教義務律師免費諮詢,以免個人權益受損。

取自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6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