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平均地權條例 炒房最高罰5000萬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逐條討論《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終審查完成、送出委員會,下一步將送入院會,不需經過黨團協商。(記者黃靖媗攝)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逐條討論《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終審查完成、送出委員會,下一步將送入院會,不需經過黨團協商,包含限制紅單(購屋預約單)換約轉售、重罰房市炒作行為、私法人買住宅採許可制、建立吹哨者檢舉制度,與預售屋解約需申報,5大招打房措施全數通過。
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會後受訪表示,檢舉獎金比例、禁止換約的除外條件具體化等,都會訂定子法,並與各界討論,若能在3個月內完成子法,並經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將報請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會盡力於明年第2季前上路。
限制紅單換約轉售部分,第47條之4規範,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在簽訂賣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賣買契約與第3人,惟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的讓與或轉售,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情形不在此限,若違反此規定,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內未改正或進行必要處置,將按次處罰。
重罰房市炒作行為部分,第47條之5禁止「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佈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與「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違者將按交易戶數,將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內未改正將按次處罰。
私法人購買住宅採許可制部分,規範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不在此限,而私法人經許可取得住宅使用房屋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內政部特別說明,私法人若是因為依照《銀行法》、《企業併購法》、《財團法人法》、抵押等規定取得不動產,或是經由都更危老分回取得住宅,都不需依照此法經過許可。
預售屋解約申報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如有解約情形,建商應在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不實者,將按戶棟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因應數位時代,不動產業者或相關從業人員,常以通訊群組或社群平台進行違法銷售,使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難以掌握交易相關事證,知情民眾可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
五大措施修正重點 1.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 2.重罰炒作行為 3.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4.管制私法人購買住宅 5.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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