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開心心搬入新家,沒想到前屋主走之前竟沒將戶籍遷出,導致新住戶不僅時常要收到與自家毫不相關的郵件、帳單,甚至還可能碰上討債人上門,造成全家人心惶惶、困擾不已,不過對於這樣可能造成麻煩的「幽靈戶籍」,其實不需白白忍氣吞聲,只要一個簡單的動作就可以排除,甚至能避免帶來莫名失去自己房子的最慘情況。
一位住在屏東的張太太向《蘋果新聞網》透露,自己在8年前買了一棟透天,然而搬入該屋後,依然常收到銀行或是地方稅捐處寄給前屋主的信件,因此會將這些信退回郵局、表示查無此人,但依然會收到,便開始打到發信者單位去告知原屋主已經不再住在此處,請他們不要再寄;原以為這樣事情就能落幕,沒想到後來開始收到行政訴訟通知書,甚至到了有莫名的黑衣人直接上門要債的情況,另他們一家每天膽戰心驚、住得相當不安寧,「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表示,若前屋主遲遲不辦理遷出登記,新屋主便可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申請將對方戶籍遷出,只要備好房屋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人或是委託書與受託人之身分證,加上退件信函等可證明承租人已不住在此的證明文件,到房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經查證無誤、自受理申請日次日起算3個月又30日後,即可將前屋主戶籍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奕平提醒,若是前屋主本身有債務存在,將房子移轉給新屋主之後卻沒有搬遷戶籍,根據《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也就是前屋主的債主有權向法院主張此交易為「假移轉」,「法院就有可能判定房屋所有權必須恢復原狀,債主甚至得以要求拍賣你的房子,不得不慎」。
而由於新版租賃契約規定房東不得拒絕房客遷入戶籍,房客退租後有時也會忘記或甚至拒絕遷出,因而造成房東困擾,房東也同樣可以利用《戶籍法》第50條第1項,來強制把租客戶籍遷出至戶政事務所去;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長曹筱筠提醒,房東若擔心這樣的狀況發生,也可以事前就在租貸契約當中註明「退租必須遷出」,來提醒房客依約履行,「即使沒有註明,事後也能向戶政所申請遷調房客戶籍,畢竟這本來就是房東的權益」。(陳昱均/台中報導)引用網址:蘋果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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