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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 星期四
港人移居台灣潮 建商:近來看房人數變多

「送中」議題加深香港居民對未來的憂慮,業者觀察,台灣已成港人的熱門的移民地,近來來台看房人數變多。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曾學仁攝影
「送中」議題加深香港居民對未來的憂慮,業者觀察,台灣已成港人的熱門的移民地,近來來台看房人數變多。房仲業者也說,有港人選擇一樓店面或小型透天厝方便做生意,有意落地生根。
香港「反送中」延燒,今天召開股東會的力麒董事長郭淑珍也觀察到港人來台看房人數變多,他們所喜歡的房子多為50坪到60坪的中等大房屋。
郭淑珍告訴中央社記者,對於香港人來說,台灣的房價只有香港的一半不到,環境舒適、語言方便,房屋面積也比香港的住家大得多,另有一些香港客人會買1樓房屋來做生意用,相對穩定,估計這類香港客戶愈來愈多。
台灣房屋智庫發言人張旭嵐也表示,近年台灣房屋各店接觸到的港人移居台灣置產需求,多半以都會區為主,其中交通方便離機場近的桃園,房價親民成為首選;若工作屬國際性,且財務條件佳的香港人,仍會選台北市,其次新北市,選擇產品也多以25坪至35坪的2房為主。
張旭嵐指出,也有不少有理想、年輕的創業族偏好定居台中和台南,對於這些不排斥在全新地方落地生根的年輕人而言,除了考量店租成本低,在外國人較少的南部,香港的異國身分還能成為做生意的亮點。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表示,從2014年香港雨傘革命之後陸續都有港人來台購屋,若是選擇來台灣落地生根的港人,多會選擇在雙北市購置30餘坪2到3房、近捷運站的房屋;還有工作在香港者,可能會選擇在桃園落腳,以便來往港台兩地。
徐佳馨指出,過去也發現不少港人甚至喜歡到台中或台南選擇老社區的小型透天厝,價格不高,經過整理之後可當成民宿或做小生意之處,逐漸融入當地文化。
因應港人喜歡來台慢活、吃美食,力麒旗下的力麗觀光開發所標下「烏石漁港北休閒專用區BOT及遊艇泊區OT案」後,正積極規劃此區為海洋觀光商圈。力麗觀光董事長蔡宗易表示,此區經規劃將成立兩家飯店,預計明年起陸續營運。
蔡宗易指出,在此專案中,力麗觀光開發還代管遊艇碼頭,並與宇岳公司合作,遊艇可出海賞鯨豚、海釣等海上活動,力麗觀光本身還要購進10艘遊艇供自家俱樂部使用。
據港府保安局統計,來台求學、工作、依親、辦理投資移民手續居留台灣超過六個月的香港人,從10年前約2400人,增加至5000、6000人,顯示香港人選擇移民台灣的比例顯著提升。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7/3878676?fbclid=IwAR1ufghFKbuP-t8kHNaxbx7YzGxpcVxW8OacAMCRKFCUf3B_-tvCXfEgy5o
2019年6月12日 星期三
不孝子爭房產! 這幾招有解
2018-11-04 591編輯部報導

俗話說,寵豬夯灶、寵子不孝!許多爸媽都會將辛苦一輩子賺錢買到的房子傳承給孩子,但如果子女不孝順,「有了銀子就不要老子」,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591新建案針對父母贈與、繼承子女房產,兩種面向來分析,預防房產落到不孝子手中。

現代父母在年輕時努力工作賺錢,就是希望給下一代過上好日子,甚至還準備房產,留給子女,但現今有些不孝子女在父母過戶房產前,假裝噓寒問暖,待房子過戶到其名下,就將父母一腳踢開;又或是父母還在世前,子女不聞不問,直到過世後,為爭奪繼承權而出現。因此,建議父母可事先了解房產贈與和繼承的相關法條,提防房產落到不孝子手中。
贈與的意思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他方,他方也接受的契約約定。因此,在一般的狀況下,贈與子女房產後,是很難再討回,但,若子女對父母有侵害行為,父母即可主張撤銷贈與,又或在贈與契約簽但書,附帶條件,若子女未遵守條件,即可訴請返還。
根據《民法》第416條,子女對父母有故意侵害的行為,如暴力、傷害等,或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例如未依允諾提供住所及生活、醫療費等,父母即能主張撤銷贈與,拿回房子。
不過,撤銷贈與是有期限的,當父母知道子女有以上撤銷原因開始起,1年內不行使撤銷權即消滅,若逾期即無權追討。

根據《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舉例來說,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在贈與契約或移轉過戶契約書上簽訂但書附帶條件,註明子女受贈該不動產後,仍應孝敬父母到終老,或每月應提供多少生活費等,若子女沒有遵守約定,則可訴請返還、撤銷贈與,不過,若契約上無附帶條件,一旦贈與子女後,要再訴請判決取回,就會較困難。
過去常發生父母針對子女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生前「表示」不孝子女無繼承權,死後卻衍生無法舉證爭議。因此2016年增訂《民法》1145條,當繼承人(子女),惡意不扶養父母、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又或子女若故意重傷害或傷害,子女依法喪失繼承權。
父母只要有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上述不孝情事,兒女即喪失繼承權。不過,若子女有悔意,父母願意寬恕恢復其子女的繼承權,也必須同樣用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表示」才成立。
首先,立遺囑人要先了解應繼分和特留分。應繼分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2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分就是1/2。
然而,特留分則是指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為應繼分的1/2。
舉例來說,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寫遺囑時,不可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假設有A、B 2位第一順位繼承人,每個人的應繼分是1/2,特留分則是1/4。若遺囑中寫全部財產給A,即侵犯B的1/4特留分,因此B可主張請求給付1/4遺產的權利。

按照上述法條,父母似乎對不孝子女沒輒,不過,依《民法》第1145條,若子女對於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可寫在遺囑中,或以其他方法表示不讓子女繼承遺產,子女將「徹底」喪失繼承權,連特留分的權利都會喪失。
若要使子女喪失繼承權、特留分,遺書中應詳載如何被子女虐待或侮辱情事,子女是怎樣不孝,若僅書寫子女喪失繼承權等字樣,恐較難認定有喪失繼承權的明確表示。也因為如此,許多人以為子女不孝,只要立遺囑,把遺產分配給其他人即可,所以在立遺囑時並無特別聲明子女究竟是怎麼情形不孝,最後還是違反特留分的規定,落得辛苦留下的財產仍需分給不孝子女的窘境。
父母若不想將房子落到不孝子手中,年邁後還有零用金可花,可透過「以房養老」,將房子抵押給銀行,每月銀行按月撥生活費,不須靠子女也能安養中年。而且,儘管房子抵押給銀行,屋主仍保有該房產的居住權,直至契約到期或屋主終老為止,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子女)只要清償借款,則可拿回房子。
一般「以房養老」制度,屋主年齡限制須在60~65歲以上,貸款成數最高7成,貸款期間最長30年,有些銀行還有貸款期間加計借款人年齡合計數不得低於95的門檻限制,屋主將房產抵押給銀行,透過房產價值、借款人年齡、貸款年限等因素綜合評估,計算出可貸放的金額,扣除掉銀行利息後,即為借款人每月實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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