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下的房屋或土地,可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黃柏榮攝影)
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出售房地都要依照持有期間長短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5%,近日有民眾向國稅局提問,因家庭因素需出售短期持有房地,是否可用較低稅率課稅?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地,若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稅率為45%,超過1年但未超過2年,則稅率為35%,若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下的房屋或土地,以下6種情形可按20%稅率課稅。
適用20%較低稅率有6種情況:
1、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屋、購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房地。
2、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給該房屋所有權人。
3、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
4、因本人、配偶、雙方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
5、依據家暴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而出售自住房地。
6、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人未經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導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對房地合一稅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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